提問:
我單位與另幾家單位通過聯建方式建了幾棟辦公大樓,由于當初報建設項目時未標明是聯建,故產權證只能辦在我單位名下,現我們要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,稅務機關要求我單位提供房產稅的完稅證明;由于各聯建單位都是自行繳納稅款,故我們收集了各單位的完稅憑證,結果發現各單位由于入駐時間不同,造成各單位計征房產稅的起始時間也就各不相同,考慮到稅務機關會對我們的房產稅繳納情況再做核查,我們想了解清楚房產稅的具體繳納時間應該從何時開始計算?
專家回復:
產權證辦在你公司的名下,需要由你公司先繳納房產稅。
1、自建的房屋,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。這里“建成”的概念應理解為通過“在建工程”科目結轉為“固定資產”科目,或者實際投入使用。
2、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,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;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的,自使用次月起繳納房產稅。所謂“驗收手續”,應當是房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手續,也就是常說的“質檢站”。 凡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的,從取得產權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;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,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。
(1)購置新建商品房,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。
(2)購置存量房,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、變更登記手續,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。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。
(3)出租、出借房產,自交付出租、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。
(4)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、出租、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,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。
(5)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,從生產經營之月份起,繳納房產稅。
(6)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,從建成之次月起,繳納房產稅。
(7)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,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,繳納房產稅。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新建房屋,應從使用或出租、出借的當月起,繳納房產稅。